中華民國(臺灣)公司章程認證翻譯
Canada Certified Translation
臺灣公司章程是公司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訂定的重要內部基本文件,用來規範公司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資本、股東或股份、董事、監察人、公司治理、盈餘分派、章程變更、解散及其他重要事項。在加拿大辦理投資、公司背景查核、銀行、移民、訴訟、遺產、股權證明、商業合作或其他正式程序時,如果接收機構需要了解臺灣公司的內部組織與治理內容,而原件為中文,可能需要提交英文或法文認證翻譯。
臺灣公司章程與公司登記表並不是同一種文件。公司登記表主要反映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的登記事項,例如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代表公司負責人、資本額、董事及其他登記資料;公司章程則進一步規定公司內部如何運作,以及股東、董事和其他公司機關各自具有哪些權利、義務與程序。
因此,公司章程不能只當作一份篇幅較長的公司登記資料來翻譯。真正重要的是條款之間的法律與治理關係。例如某一條可能規定股東會的職權,下一條規定表決方式,再下一條規定董事的產生與任期。若只逐句翻譯、不理解前後關係,很容易把同一制度中的不同角色或程序混為一談。
臺灣公司章程會因公司型態而有明顯不同。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結構、公司機關、資本制度、股份、董事會及監察人等方面並不完全相同,因此翻譯前首先應確認原件屬於哪一類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通常會記載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公司所在地、股東姓名或名稱、資本總額、各股東出資額、公司組織、董事、代表公司之人以及盈虧分派等內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則通常會進一步涉及資本總額、股份總數、每股金額、發起人、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及其他與股份制度相關的規定。
「公司名稱」仍然是章程翻譯中最需要核實的專有名詞之一。若公司已有正式英文名稱,並在官方網站、國際契約、銀行文件、投資資料、海關文件或其他正式場合中長期使用,應優先採用既有英文名稱,而不宜自行另外直譯。
如果沒有可靠依據證明公司存在正式英文名稱,則不應把搜尋引擎、自動翻譯工具或第三方商業網站中的英文版本當作官方名稱。章程屬於正式公司文件,名稱翻譯應保持謹慎與一致。
公司章程中的「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一律簡化成 Company。兩種公司型態在臺灣公司法下具有不同組織與資本制度,英文翻譯應盡量反映原件法律形式,而不是只保留公司字號。
「所營事業」通常是章程中較重要的條款之一。不同公司可能登記一項或多項營業項目,部分公司章程中的所營事業甚至相當長,會列出數十項業務及相應營業項目代碼。
這些營業項目不宜只按關鍵字概括。例如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國際貿易業等,雖然可能都與同一家公司實際業務有關,但屬於不同登記項目。若原件逐項列示,譯文也應保持相應區分。
章程中若載有「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或其他制式條款,亦屬於原件正式內容。不能因為許多臺灣公司章程都有類似文字,就自行省略。
公司章程中的「所在地」通常指公司登記所在地。這不一定等於所有辦公室、工廠、倉庫、分公司或實際營業據點。大型公司可能在多個地點經營,但章程中的所在地仍具有特定公司法與登記意義。
臺灣地址可能包含縣市、區、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樓及室等多層結構。翻譯時應盡量維持原地址的層級與辨識性,而不是把所有內容壓縮成一串羅馬字。
如果道路、園區、科學園區、工業區、建築或政府機關已有正式英文名稱,應優先核實。若沒有可靠正式英文形式,則應採用一致而可辨認的譯寫方式,不宜臨時創造一個看似官方的名稱。
臺灣公司章程中的「資本總額」需要根據公司型態理解。有限公司通常會記載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則可能進一步規定資本總額分為多少股份、每股金額以及其他與股份發行相關的事項。
資本總額不等於公司目前的營業收入、銀行存款或實際市場價值。翻譯時應準確呈現章程中的公司資本制度,而不應延伸解釋為公司的整體財務實力。
若章程列有「每股金額」「股份總數」「已發行股份」或其他股本資料,應保持各項數值之間的關係。不能因為英文排版簡化,就把每股金額和總股數合併成一個概括性的 Capital 欄位。
金額翻譯需特別注意新臺幣單位及數字位數。如果原件以「新臺幣若干元整」或「新臺幣若干萬元」表示,必須確認實際數值,而不能因為一個「萬」字或一個零誤讀就造成十倍、百倍甚至更大的差異。
有限公司章程常見「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等內容。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應分開判斷。自然人姓名如已有護照或其他正式英文拼寫,應優先核實;法人股東則應優先確認其正式英文公司或機構名稱。
股東出資額必須和每位股東一一對應。如果原件以表格形式列出股東、金額及比例,重新排版時不能把甲股東的出資額錯配給乙股東。
同一公司可能有多位股東,股東名稱中也可能出現相似字號或同姓姓名。這種情況下更需要逐行核對,不能只靠視覺順序快速搬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則可能涉及「發起人」。發起人屬於公司設立階段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或法人,不應與一般股東完全等同。若原件明確列有發起人姓名、地址、所認股份或其他資料,就應保持其設立階段角色。
章程中「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與部分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機關。條文可能規定股東會的召集、職權、開會方式、通知期間、表決方式及決議門檻。
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不能混為一談。有些重大事項,例如修改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其他重大公司行為,可能需要較高的表決門檻。翻譯時應按原件具體條文處理,而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公司法摘要。
「股東會」本身也不等於「股東會決議」。前者是公司機關及會議制度,後者則是會議通過的結果。若章程分別規定召集程序與決議效力,就應分開翻譯。
有限公司在臺灣制度下可能不使用與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的股東會架構,因此翻譯前必須先判斷公司型態,不能把所有公司章程中的股東決策制度都統一套成同一英文表述。
「董事」是公司章程中另一個核心角色。章程可能規定董事人數、產生方式、任期、職權,以及由何人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還會進一步規定董事會組織與會議程序。
「董事」與「董事長」不能混用。董事長通常由董事中產生,可能負責對外代表公司或主持董事會,但其具體權限仍應以章程與公司法架構為準。
如果原件列有副董事長,也不應因為英文文件中不常見而省略。職務名稱既然出現在章程中,就應保持其公司治理層級。
董事姓名的英文拼寫如已有護照或公司正式英文資料,應優先核實。若董事為法人代表,還需要區分法人本身與其代表人,不能把兩者混成同一主體。
「監察人」也是臺灣公司制度中非常具有辨識度的公司治理角色。監察人負責公司財務及董事執行職務等監督事項,並非一般行政語境中的 Supervisor。
因此,翻譯監察人時需要反映其公司治理功能,而不能只按字面翻譯成普通監督人員。若章程規定監察人人數、任期、產生方式或職權,均應分別處理。
有些較新的公司治理架構可能涉及審計委員會或其他制度,但不能因為現在常見某種治理模式,就把歷史章程中的監察人制度改寫成新制度。章程屬於特定時間點的公司規範,應忠實反映原件。
「代表公司負責人」或「代表公司之董事」也是章程中需要精確判斷的內容。公司章程可能明定由董事長或特定董事代表公司,這一角色與公司股東、經理人或實際經營者並不必然相同。
不能因為某人在公司同時兼任多個職務,就把所有身份合併成 Owner 或 CEO。章程寫的是董事、董事長、經理人或代表公司之人,譯文就應保持相應角色。
有些章程會規定經理人。經理人可能負責公司日常業務執行,但並不必然是代表公司的法定負責人。若原件另有聘任、解任或職權規定,應按照公司治理脈絡處理。
臺灣公司章程中的「盈餘分派」條款很有代表性。章程可能規定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再依規定分派股息或紅利。
這些條款與一般英文中的 profit sharing 並不完全相同。盈餘、公積、股息、紅利各自具有會計與公司法背景,不能全部合併成 Profit Distribution。
「法定盈餘公積」尤其不應簡化成普通儲蓄。它屬於公司法與會計制度下的特定概念,翻譯時應保持其法律與財務性質。
公司章程也可能規定虧損如何彌補。如果原件同時提及累積虧損、盈餘分配及公積提列,應按原條款順序處理,不能只留下最後的股東分紅部分。
「會計年度」也是常見條款。多數公司以曆年為會計年度,但原件如何規定仍應忠實反映。若章程明確列出年度起訖日期,就不能因為一般公司慣例如此而省略。
章程還可能規定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編製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或盈餘分派議案。這些文件名稱涉及公司治理與會計程序,需要依原件準確翻譯。
「公司解散」與「清算」也常見於章程後段。章程可能規定公司在特定法定事由、股東決議、合併、分割或其他情況下解散。
解散不等於立刻消失。公司進入解散後,通常還需要進行清算,處理債權債務與剩餘財產。因此,翻譯時不能將 Dissolution 和 Liquidation 混成同一概念。
章程若規定清算人由董事、股東或其他人擔任,也應按照原條文處理。不能因為一般公司常由董事清算,就自行補入原件沒有的安排。
臺灣公司章程常有「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之類條款。這類文字雖然常見,但仍然是原章程正式內容,不能因為屬於制式表述就省略。
這一條的功能在於說明章程未規範事項仍受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拘束,因此在法律語境上具有意義,不應被當作單純結尾客套話。
章程修改程序也很重要。公司可能因增資、減資、變更所在地、修改所營事業、調整董事人數或其他原因變更章程。不同公司型態對章程修改可能有不同決議程序。
如果客戶提交的是「章程修正案」,通常只列出被修改的條文,而不是完整章程。這類文件不能直接當作完整公司章程翻譯。
「修正條文對照表」也可能與章程修正一起出現,並列修正前、修正後及修正理由。這與正式整份修訂版章程又是不同文件,翻譯時應先確認文件性質。
如果客戶同時提交原始章程、歷次修正案和最新章程,不同版本之間可能有大量重複內容。翻譯範圍應依實際接收機構要求決定,但不能把不同版本混合成一份不存在的「綜合章程」。
章程中的日期常以民國紀年表示。例如公司設立日、章程訂立日、修正日、董事任期或股東會日期,都可能使用民國年。
如英文譯文採西元日期,需要逐項正確換算。例如民國 112 年對應西元 2023 年。公司章程常含多個年代不同的修正日期,不能只粗略加上 1911 而不逐項核對。
章程可能在首頁或末頁列有「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訂立」及多次「修正」日期。這些日期能夠反映章程版本歷史,不能因為最新修正日期最重要就刪除前面的記載。
公司章程上的印章也是文件形成的重要部分。臺灣公司常使用公司印鑑、代表公司負責人印鑑、股東印章或簽名。不同印章具有不同角色,不宜一律描述成 Company Seal。
公司印章可能包含完整公司名稱,負責人印章可能只包含姓名。若文字可以辨認,就應視原件情況處理;若篆體或印泥重疊造成部分字無法辨認,不能只根據正文推測印章一定寫了什麼。
自然人股東也可能採簽名或蓋章方式確認章程。若簽名本身無法辨認具體姓名,不能僅因簽署位置位於某股東名稱下方就隨意補寫,仍需根據原件和整體版面判斷。
章程頁數可能從數頁到數十頁不等。內容越長,條款編號與前後引用越重要。原件可能使用「第一條」「第二條」「前項」「前款」「本條」「第○項」等多層級引用。
翻譯時必須保持條、項、款與列表層級清楚。如果條款編號錯位,後面的「依第十二條規定」等內部引用就可能全部失去對應。
章程中的交叉引用不能只按字面翻譯。例如「前項所定事項」究竟指上一個項目還是上一整款,需要根據條文結構判斷。這也是公司章程不適合只靠逐句機械翻譯的重要原因。
表格也是章程中的常見元素。有限公司可能有股東出資表;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有發起人、股份數、出資資料或董事監察人名單。表格中的每一行通常都包含相互對應的姓名、金額、股數、比例或職務。
重新排版時,表格對應關係尤其需要保持。若欄寬改變導致某個金額或姓名落到錯誤行,就可能產生實質資訊錯誤。
百分比、小數、股數及金額也要分別核對。51%、49%、50.5% 或其他比例不能因格式轉換而被四捨五入或改變。
如果章程中的股東是法人,公司名稱可能較長,重新排版時尤其容易換行錯位。應讓法人名稱與其出資或股份資料保持清楚對應。
臺灣公司章程可能引用《公司法》或其他法令。法律名稱若已有可靠正式英文形式,可以優先核實使用;但認證翻譯的工作是翻譯章程,不是替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如果某一章程條款形成於舊法時期,而今天法律已經修正,也不應自行把舊條款改成現行規定。歷史章程反映的是當時文件內容,其法律效力是否受到後續修法影響,屬於法律判斷問題,不應由翻譯自行修改。
同樣,舊式章程可能使用今天較少見的公司治理用語、資本制度或機關名稱。只要原件如此記載,就應忠實翻譯,而不是為了讓文字現代化而自行改寫。
章程與公司登記表、核准函、股東名簿、董事願任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文件等可以相互核對。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董事、資本額及所在地通常可藉由其他正式資料協助確認。
但如果不同文件形成時間不同,內容發生差異是正常的。例如公司章程可能反映增資前資本額,而後來公司登記表已記載增資後金額。翻譯時應分別忠實呈現,不應為了表面一致而修改歷史章程。
公司章程也可能與股東名簿存在差異。章程未必每次股權移轉後都逐項記載所有股東最新情況,而股東名簿則可能反映不同時間點的股東資料。因此,不能只因兩份文件資料不同就判斷其中一份有誤。
如果客戶需要證明某一特定日期的股權結構,應確認接收機構究竟要求章程、股東名簿、公司登記資料或其他文件。認證翻譯可以準確翻譯原件,但不能替接收機構決定哪一份文件具有足夠證明力。
來源文件完整性對公司章程特別重要。章程通常有連續頁碼和條款編號,如果缺頁,可能導致後面的交叉引用無法理解。
因此,提交臺灣公司章程翻譯時,建議先提供完整文件,不要只截取認為重要的幾頁。若接收機構確實只要求部分條款,也可以在完整文件審核後再決定翻譯範圍。
紙本章程常見裝訂、騎縫章、簽名、公司章及多頁表格。使用手機拍攝時,容易在裝訂處產生陰影,頁面也可能出現梯形變形。
如果章程文字密集,手機照片稍微傾斜或經過社交媒體壓縮,就可能造成條款編號、金額、百分比或姓名難以可靠辨認。
因此,建議使用平板掃描儀以約 300 dpi 掃描完整章程,每頁保留四周邊緣、頁碼、印章、簽名及裝訂資訊。不要為了畫面整齊而裁掉頁角、騎縫章或章程版本日期。
若裝訂較厚,應注意靠近書脊的文字是否被遮住。必要時可採用適合書本文件的掃描方式,而不是強行壓平造成原件損傷。
掃描件不應高亮、塗抹、遮擋或局部修改。條款中的一個字、股東姓名的一個字、資本額中的一個零,都可能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公司名稱、股東姓名、金額、股數、比例、條款編號、印章或簽名無法可靠辨認,可以利用公司登記資料、護照、股東名簿或其他正式文件協助核實。
但外部資料只用於核實,不能直接替換原件。例如現行董事名單與舊章程不同,並不表示應把舊章程中的董事姓名改成現任董事。
同一案件若還包括公司登記表、核准函、股東名簿、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財務資料或投資契約,可以對公司名稱、資本、董事、股東及日期進行必要的交叉核對。
不同文件若存在合法歷史變更,譯文應保持各自時間點的真實狀態,而不是把多份文件加工成一套完全一致的資料。
本譯務可提供臺灣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及其他臺灣公司治理文件的認證翻譯。翻譯由加拿大 STIBC / ATIO 認證翻譯員完成。處理過程中會逐條核對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資本、股東或股份、董事、監察人、股東會或董事會規則、盈餘分派、章程修改、解散及其他公司治理內容,並保持條款層級與交叉引用清楚一致。
對於公司正式英文名稱、股東或董事姓名、法人股東名稱、政府機關、地址及其他專有名詞,如已有可靠正式英文形式,會先進行必要核實,而不是直接自行音譯。對於歷史版本中的舊公司資料,也會按照原件實際內容處理,不用最新資料覆蓋舊章程。
如需翻譯臺灣公司章程,請提交完整、清晰的全部頁面供初步審核。文件會先確認頁數與條款編號是否連續、公司名稱和資本資料是否清楚、股東或股份表格是否完整、董事監察人資料是否可辨認、印章與簽名是否清晰,以及是否另有章程修正案、附件或其他需要一併處理的文件。確認文件適合承辦後,再提供正式報價。
常見相關企業文件翻譯
在加拿大辦理商業或法律事務時,常同時翻譯的文件包括:
臺灣公司登記證明翻譯
臺灣公司登記表翻譯
董事會決議翻譯
股東名冊翻譯
公司授權文件翻譯
獲取翻譯報價
本篇作者
Gao Shan Wu (Certified Transl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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